(2014)郾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诉漯河六合豫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漯河六合豫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漯河六合豫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六合豫汇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六合豫汇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漯河市远方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万俊华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