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香节与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节,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杨香节,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辉,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杨香节次子。被告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法定代表人许靖晖,局长。被告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党秦川,主任。被告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定代表人赵文昌,局长。被告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法定代表人翟华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节与被告渭南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渭南高新区崇业路街道办事处、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香节承担。审 判 长  邓卫民审 判 员  孙兴盛代理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