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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郭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