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雅紫与张珣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紫,张珣辉,许珍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1693号原告王雅紫,天津市友源物流有限公司前台接待。委托代理人王玉秋(原告之母亲),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被告张珣辉。第三人许珍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紫与被告张珣辉、第三人许珍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1元,由原告王雅紫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洪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