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经营者。2015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泮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冀ACL***号轿车沿本市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药东街口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及张某所驾驶由西向东驾驶的冀AC6***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陈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7.10㎎/100ml。事后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5年1月3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冀ACL***号轿车沿本市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药东街口时,汽车撞到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并与张某所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C6***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3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2月3日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15]毒检字第18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检测结果:送检的陈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7.10㎎/100ml。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陈某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张某车损金额,并自愿补偿其他损失1000元。2、被告人陈某交付护栏赔偿款4500元。3、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护栏赔偿款票据,调解协议书,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交付护栏赔偿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丁 虹代理审判员 苏渝涵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德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