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恢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龙与黄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黄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恢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陈龙。被执行人:黄杨。保证人:黄某,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站前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410150038。申请执行人陈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3)温仲调字第151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黄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黄某以信用对被执行人黄杨名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但被执行人黄杨和保证人黄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黄杨和保证人黄大庆在(2015)浙温执恢字第1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杨和保证人黄大庆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