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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治洪与邹绪华、重庆市江津区长兴轮船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791号原告:王治洪。委托代理人:袁能贵,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绪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长兴轮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江津区珞璜镇胜利街64号。法定代表人:徐先明,该项公司经理。原告王治洪因与被告邹绪华、重庆市江津区长兴轮船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同月17日向王治洪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王治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3500元至本院重庆法庭诉讼费专用帐户,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王治洪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孔令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孙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