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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青诉刘福建、山西省晟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回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刘福建,山西省晟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被执行人:刘福建被执行人:山西省晟哲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2015)运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青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 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