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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一弘与朱益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一弘,朱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2-1号申请人钱一弘。被执行人朱益飞。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交出担保房产杭州上城区新民村1号1幢2单元503室的房产及权利凭证、腾空该房产并配合处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执行人朱益飞名下位于杭州上城区新民村1号1幢2单元5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