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一弘与朱益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一弘,朱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012-1号申请人钱一弘。被执行人朱益飞。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交出担保房产杭州上城区新民村1号1幢2单元503室的房产及权利凭证、腾空该房产并配合处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执行人朱益飞名下位于杭州上城区新民村1号1幢2单元5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