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电线电缆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电线电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