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日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日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3806号罪犯张日民,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4日作出(2007)增法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日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日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张日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日民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扣4分(2014年1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4年4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日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日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