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坤宇砂石料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慧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1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坤宇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区南门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张雪华。被执行人荆州市慧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城南开发区西堤街南侧金地小区1栋40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坤宇砂石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慧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1754940元。本次执行程序中止后,被执行人荆州市慧通商贸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赵先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