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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17号原告:马振军,男,回族。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大勇,任镇长职务。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回车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马振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振军负担。审判长  曹毅审判员  张涛审判员  张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