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余定勇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472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英利国际金融中心)第30、31、32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2475-3。法定代表人何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