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俊峰与刘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峰,刘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011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峰,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刘焕,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乌达区绿化管理所职工,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杨俊峰申请执行刘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焕现无法找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所有账户均无存款,其名下的车辆均被查封,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子 鹏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佳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