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来永乐与张彦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永乐,张彦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来永乐,男。委托代理人:来玲,女。被告:张彦东,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永乐与被告张彦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永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