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斌,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补充侦查,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2、证人高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王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4、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被告人王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中旬至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斌先后四次向高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约4.7克。具体事实分别如下: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斌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顺兴路凤龙鑫旅馆门口,贩卖给高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得款人民币400元。2014年9月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斌行至青岛市市北区长春路建设银行门口,贩卖给高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得款人民币400元。2014年10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斌在青岛市市北区沈阳路与长春路路口附近,贩卖给高某甲基苯丙胺约1克,得款人民币400元。2014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高某在民警的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斌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王斌行至约定交易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大名路与长春路路口附近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王斌处扣押白色晶体2包,经鉴定,共重1.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斌的亲属代为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斌的供述;证人高某、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正峰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腾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