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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费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206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张肖冬,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某。委托代理人傅中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诉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某以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