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吴垒与吴垒、谢晓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吴垒,谢晓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顺峰。委托代理人姚毅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垒。被告谢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垒、谢晓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75元,由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