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执民字第27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白赛亚与林茜、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赛亚,林茜,王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2777-6号申请执行人:白赛亚,农民。被执行人:林茜,职工。被执行人:王正国,私营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赛亚与被执行人林茜、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中,于2014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林茜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17幢204室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象国用2008第00473号)查封,现因本院已将该房屋拍卖(变卖)并成交,为协助房屋买受人及时办理被拍卖(变卖)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茜名下的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阳明花园17幢204室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象国用2008第00473号)的查封;二、因该房屋系本院首轮查封,且该房屋财产已由本院全部处置完毕,故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陈海波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