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与浩斯布仁、照日格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浩斯布仁,照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克巴特尔,行长被执行人浩斯布仁,女,蒙古族,40岁。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男,蒙古族,40岁。本院在执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行申请执行浩斯布仁、照日格图借贷款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浩斯布仁、照日格图所有的位于正蓝旗地税家属楼2单元6楼阁楼一套,由于浩斯布仁、照日格图无力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院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已由正蓝旗桑根达来镇柴达木嘎查萨仁通嘎拉嘎购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正蓝旗地税家属楼2单元6楼阁楼一套归萨仁通嘎拉嘎所有。萨仁通嘎拉嘎持本裁定书办理产权证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