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九联租赁有限公司诉鞍山博大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441号原告(反诉被告):鞍山九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邓卫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一丹,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博大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懿,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鞍山九联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博大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博大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72719.6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被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博大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鞍山博大伟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72719.6元减至10000元,被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572719.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4764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4714元,故总计应退还4739元。)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人民陪审员 翁凤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