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道军与陈照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军,陈照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5号原告:张道军,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杰,户籍地合肥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军诉被告陈照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正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林芳、张俊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