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道军与陈照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军,陈照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715号原告:张道军,住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杰,户籍地合肥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军诉被告陈照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正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林芳、张俊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