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某、田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朱某,贾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11号原告徐某,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田某,女,196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女,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贾某,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田某诉被告朱某、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徐某、田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