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嘉民终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昌培、连启英与蒋如国、汤永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昌培,连启英,蒋如国,汤永伟,黄冬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民终字第439-1号上诉人:唐昌培。上诉人:连启英。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代明。被上诉人:蒋如国。委托代理人:沈加红。被上诉人:汤永伟。被上诉人:黄冬梅。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代表人:厉翔。上诉人唐昌培、连启英因与被上诉人蒋如国、汤永伟、黄冬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因上诉人唐昌培、连启英与被上诉人蒋如国确认收养纠纷一案尚未审结,而被上诉人蒋如国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与该案的判决结果有关,故本院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上述案件审结后,本院恢复审理,并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唐昌培、连启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昌培、连启英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22元,减半收取2511元,由上诉人唐昌培、连启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灿审判员 杨海荣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