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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52、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陈立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52、2853号上诉人(原审5956号被告、6037号原告):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林。委托代理人:李梅,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5956号原告、6037号被告):陈立春。委托代理人:许素军,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5956、6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两案二审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文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