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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执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仰和申请执行赵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仰和,赵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杨仰和,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陈权、林伟凤,广东乐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智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仰和与被执行人赵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智明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智明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