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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倪永兵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兵,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178号原告倪永兵。被告王兵。原告倪永兵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清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永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被告因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当月17日,原告将54000元借予被告,被告当日立据承诺于次月底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兵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兵曾结欠原告倪永兵14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王兵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钱,原告于当日将40000元的承兑汇票交于被告,被告王兵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倪永兵54000元,2015年3月底归还”。被告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催要无着,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兵向原告倪永兵借款的事实由被告王兵向原告倪永兵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兵对所欠之款理应承担清偿的法律责任。被告王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永兵支付欠款人民币5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魏清见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