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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王某,男,满族,个体,住北镇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某某镇。原告诉被告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