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殷廷杰、李淑梅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殷廷杰、李淑梅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东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殷廷杰、李淑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东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力吉达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玉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