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秋良、刘国平与刘国平、曹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沈秋良。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平。被告:曹中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良诉被告刘国平、曹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秋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沈秋良负担(已付)。审判员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