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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秋良、刘国平与刘国平、曹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029号原告:沈秋良。委托代理人:叶平,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平。被告:曹中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秋良诉被告刘国平、曹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秋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秋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秋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沈秋良负担(已付)。审判员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