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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明珍与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珍,杨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77号原告张明珍,女,194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杨志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明珍与被告杨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珍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