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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开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郑木兰,张国全,上海开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营业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郑木兰,女,1985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国全,男,1985年6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开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完毕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爱忠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