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国庆贪污、受贿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漯刑申字第4号柳瑞莲:你因罗国庆贪污、受贿一案,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的第三项不服,以罗国庆主观上没有贪污卖车款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卖车款据为己有,原判决认定卖车款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申诉人主张原审被告人罗国庆主管上没有贪污卖车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卖车款据为己有。原判决认定卖车款的数额与事实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经查,原审被告人罗国庆贪污卖车款10.3万元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法院亦已核实无误,且其在本案侦查阶段已做过详细供述,该供述与证人赵斌等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致,且无新的证据提供,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应予以维持。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