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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庾官印与被执行人周永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庾官印,周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庾官印,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郭村*组居民。被执行人周永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上王乡郭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庾官印与被执行人周永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永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周永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庾官印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阮学峰执行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