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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纪某某、纪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娥,纪健保,纪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53号申请人刘俊娥。被执行人纪健保。被执行人纪维。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俊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建保、纪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