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青州青临鸿金化工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三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青临鸿金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三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青州青临鸿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赵金斗,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三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周丕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州青临鸿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三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临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三银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1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81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效刚审判员 郭宗威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