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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冯志强诉钱宏伯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冯志强,男,60岁,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钱宏伯,男,51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3年1月9日,被申请人钱宏伯因生意周转向申请人冯志强借款267,800元,约定利率2分8厘,并出具借条。201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偿还本金67,800元,双方结算并写承诺书,截止到2014年6月9日欠申请人334,378元整,同年6月15日前本利一次付清。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绝偿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944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钱宏伯银行存款380,944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冯志强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新呼S字第****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