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64、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杨长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64、3465号上诉人【原审(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42号案原告、860号案被告】: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方海涛。委托代理人:韩顺庆,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42号案被告、860号案原告】:杨长旺,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第二居民委员会*组。上诉人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杨长旺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4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向杨某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78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02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507元、鉴定费610.7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向杨某乙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1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向杨某乙支付住院伙食费490元;四、驳回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确认广州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不需要向杨某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78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02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507元、鉴定费610.70元;3、判决确认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不需要向杨某乙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1元。上诉人杨某乙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2、判决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向杨某乙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33425元;3、判决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向杨某乙支付鉴定费72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杨某乙变更其关于护理费的上诉请求为:按2014年度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两个月的工资共8746元。本院认为,杨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为工伤的事实,已经本院生效判决所认定,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认为杨某乙所受之伤非为工伤,缺乏依据,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某乙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因此,上诉人杨某乙要求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支付护理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护理费标准应参照80元/天计算两个月,即为4800元(80元/天×60)。原审对此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杨某乙要求支付鉴定费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此做出了分析和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此不再赘述。上诉人杨某乙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上诉人杨某乙部份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审查原审判决部分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42、860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向杨长旺支付护理费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东中经投资有限公司喜来沃分公司、杨长旺各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淑贤郭桂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