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54-2号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凌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朱正强。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何克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4日依法作出(2015)徽诉保字第00054-1号裁定并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因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所有货款,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汪来生所有的皖J×××××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