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小红、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3号原告:李小红,无固定职业。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被告: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郑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