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富源县中劲鸿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富源县中劲鸿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362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富源县中劲鸿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号。法定代表人:生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源县中劲鸿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