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支行与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支行,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支行,住所地唐山南堡开发区。负责人董爱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军,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凯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35号军谊大厦2号楼29层2901-2904。法定代表人赵邦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波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法务部副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支行申请执行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扣、冻等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连福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兴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