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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冯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冯文斌,胡雪琴,武汉酸捂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负责人李芳,行长。被执行人冯文斌。被执行人胡雪琴。被执行人武汉酸捂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文斌、胡雪琴、武汉酸捂塑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文斌、胡雪琴、武汉酸捂塑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文斌、胡雪琴、武汉酸捂塑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