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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铁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铁民初字第64号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楠。委托代理人刘鑫。委托代理人凌卫星,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河川。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通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68.48元,减半收取36,284.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