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德宝精工压缩机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德宝精工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代表人:张一飞。委托代理人:陈亲亲。委托代理人:王来泗。被执行人:宁波德宝精工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达。本院依据由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60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德宝精工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A#)的房地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同意以该财产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6824000元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德宝精工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A#)的房地产的查封,轮后查封全部失效。二、将被执行人宁波德宝精工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A#)的房地产作价26824000元,交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抵偿相应债务。上述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