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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晓东、张运启与张美娟、张兰中、蒋凤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张运启,张美娟,张兰中,蒋凤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晓东,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张运启,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美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兰中,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蒋凤兰,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张运启诉被告张美娟、张兰中、蒋凤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东、张运启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东、张运启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张运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晓东、张运启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