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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执民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文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文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付静。被执行人:郑文温。温州市鹿城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9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文温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3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文温的银行存款894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瞻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