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丘三、丘洪、丘章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丘三,丘洪,丘章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志伟、伍建华,均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丘三,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丘洪,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丘章棠,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被执行人丘三、丘洪、丘章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植永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