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民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民建字第1号原审原告俞土根。原审被告金波。原审原告俞土根与原审被告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杭建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建检民(行)监[2015]33018200005号检察建议。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认为,结合俞土根、金波于2015年5月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以及两人于2011年8月12日签订的借款金额为230000元的借据,可以认定俞土根、金波就偿还之前五笔借款签订了新的借据,重新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该借据签订后,俞土根与金波形成了新的契约关系,原先五张借条确定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解除。(2011)杭建商初字第992号一案中,俞土根起诉针对的是2009年10月10日、11月3日、12月30日和2010年6月2日共计四笔借款。根据新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四笔借款债务已在俞土根、金波于2011年8月12日产生了新的230000元借款关系后消灭。(2011)杭建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认定金波与俞土根仍存在168000元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不当。为此,经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建议本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理由成立,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国平审判员 王纲强审判员 吕兆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丽敏 来自: